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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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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摘要: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用于指导与服务各项科研工作。近日,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对《意见》进行公 ...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用于指导与服务各项科研工作。近日,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对《意见》进行公开解读。那么,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近年来,社会上对部分科研经费被挪用反响很大,政府似乎响应“民意”,科研经费审查如火如荼。部分学者包括“国宝级”的院士因挪用、贪污经费而受到处分,甚至锒铛入狱,不少学者则胆战心惊、如履薄冰。但是,这种民意真的正确吗?学者真的该以献身的精神和方式从事科研吗?学者真的不能从科研经费中谋利吗?
某985综合型大学的纪委干部在一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表明,按照现行规定,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都有违规行为。这一调查、审计结果让人产生的反应是:难道所有项目学者都不道德,不守规?为什么所有人都有问题?是不是相关制度本身出了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普遍存在的报销问题,都属于“办法规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为娼’的现象”(《中国青年报》2015年03月12日03版)。
真正要明白项目学者(指主持和参与项目的学者)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谋利,应该考量几方面。

第一,明确项目劳动的类型:额内劳动与超额劳动的区分,是判断项目学者劳动类型及项目学者是否能从项目中谋利的基本角度。有人认为,学者拿了工资、岗贴,是该搞科研的,不应在项目中谋利。但是,这一说法似是而非,其根本缺陷是没有区分额内劳动和超额劳动。科研项目中的劳动主要属于基本工作量之外的超额劳动,项目学者是以加班的方式从事科研的,这与公务员加班没有任何不同。虽然有的高校给老师下达了科研任务量,但老师们并不必须申请项目,而可以以论文等代替。学者不申请项目,其基本收入不会受到影响。
第二,从获得方式看,科研项目是竞标性的,而额内劳动是指派性的,这可从另一角度证明项目劳动属于超额劳动。项目申请书是单方面的合同。让别人多干活却不付报酬,哪有这样的合同?
本来,人力成本在科研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应当在预算中有所体现,但现行科研经费预算的最大弊端,恰恰是完全没有体现出对项目学者的超额劳动的正常报酬。一方面,按照现行规定,项目学者不能从经费中谋取丝毫利益;但另一方面,专家接受咨询要为之付费,科研管理机构也要提取管理费。要说项目学者本来就是该搞科研的,难道专家本来不应该接受咨询?科研管理机构本来不应该管理科研?况且,体制内的专家和科研管理人员都是有工资的。
第三,不能混淆科研奖励与劳动报酬,不能用科研奖励替代劳动报酬。有人试图用科研奖励来支付项目学者付出的超额劳动,但劳动报酬与科研奖励不是一回事。劳动报酬是对项目学者付出的正常劳动的报酬,属于常规报酬或加班工资,而科研奖励是对优质劳动进行的选拔性奖励,与各种评奖是同一性质,不属于常规报酬。所以,不能用科研奖励取代劳动报酬。
第四,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问题。有人认为,科研经费属于公有财产,是公款,不能挪作私用,但这一看法也似是而非。的确,许多经费来自公有财产,但财产归属权是可以通过合法形式(如劳务、交易)转移的。例如,公职人员的工资、国家财政支付的工程款,原本也属于公有财产,但这种公有财产可以通过劳务、交易等方式转化职工工资或企业利润。同理,部分科研经费也经过劳务转化为项目学者的收入。
第五,学者的学术能力是劳动技能,不是公共权力,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这也是许多人没有弄明白的。既然我们允许和鼓励工人、农民劳动致富,商人经商致富,那么,就应该允许学者劳动致富。学者通过科研劳动,将部分原来的公有财产转化为个人所得,属于劳动谋利。即便学者因此富裕了,也是劳动致富,这种劳动致富乃是共赢的行为。
第六,摆正对学术的道德激励和利益激励的关系。有人挥舞道德大棒,以理杀人,认为学者是该搞科研的。学者固然该搞科研,但学者也有利益诉求。科研事业需要代代接力,道德激励固不可少,但最重要的是利益激励,因为利益激励才可成为常规机制,才可持续。而利益激励的关键,就是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贯彻《劳动法》和《合同法》,让学者的收益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匹配。
第七,不要混淆某些学者的不良行为与广大学者的正当利益,用前者否定后者。有些“民意”,用某些学者的不良行为对广大学者的应得利益进行道德绑架,否定学者的争当利益,这种“民意”其实是民粹。的确有些学者利用科研经费从事不良活动,但这不能否定学者的正当利益。这犹如,职工应该拿工资和奖金,与拿了工资和奖金去吸毒,是两码事。后者是该惩罚,但我们不能用后者去否定前者,一码归一码。国家的政策、法律不能被这种“民意”所绑架。对待任何群体的权利、利益和责任,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据某些群体的意见办事。如果被这种不合理的民意所绑架,许多本该推进的改革都无法推进。
当然,一方面,学者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能钻科研管理制度的漏洞,从科研经费中不当谋利,挪用甚至贪污经费。对于学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另一方面,国家或资助方也应依法充分尊重学者的脑力劳动的独特性,给予合理的报酬,以激励科研。但实际情况却是,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只强调学者的责任,而没有贯彻责、权、利的统一,没有体现出对法治的贯彻及对知识、劳动的尊重,因而是不科学的。长久下去,打击科研积极性,必定导致共输。至于科研项目的质量,应该加强管理,但需另行讨论,也要一码归一码。
总之,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以及《劳动法》和《合同法》,只要学者付出了超额劳动,他们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八届四中全会史无前例地重视法治,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学者的利益等,都应该在法治的视域下重新考量,科学配置和管理科研经费和资源,从而实现国家科研水平提升、科研经费与资源使用效率与项目学者利益的共赢。

从课题费直接获利是时代的进步,具有合理性,学者普大喜奔,在相当程度上得以摆脱发票,安心科研,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收入,同时也可以斩断社会上的发票产业链。

然而有必要关注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现在虽然尚不清楚学者可以从科研经费中“获利”的比例,过小显然于事无补,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于是在某种程度上,课题经费就名正言顺地成为合法的二次分配。

其后果,其一是拉大学术界的基尼指数。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工资待遇,除了职称的影响外,本来相差不大,院系部门小金库另当别论。现在有课题者可以合法的按比例来钱,这就等于是有了额外的二次分配,与没有课题者的差距一下子拉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科研机构内部的基尼指数。

美国波士顿学院国际比较教育中心和俄罗斯国立高等经济学院合作开展的《学术薪资的国际比较研究》数据显示(http://edu.sina.com.cn/gaokao/2016-08-08/doc-ifxutfpf1493070.shtml),中国高校教师的起始薪资和顶层薪资之间的差距最大,高达4倍。从课题费获利,无疑将进一步扩大差距。

其二,本来课题基本上只关系到职称、荣誉等等,现在又迭加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课题就更有吸引力了。这就进一步放大在高校中的科研导向,而教学则加剧边缘化。

其三,掀起课题“申报”的热潮。一方面,科研机构及以下的各方都以申报课题为第一要务,从领导到科研人员和教师,组织起来一起“跑课题”。如所知,在中国申报课题,除了科研实力外,人际关系具有相当大的权重,往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另一方面,设置课题,掌管科研经费的一方,面对下属申报课题的热忱,自然也就增大了寻租的兴趣和机会。课题在整个科研环节中权重的增加,也就进一步“孵化”了本来围绕课题而滋生的乱象。

有关方面在制定相关政策之时,有必要考虑上述可能的后果,譬如适当加大在教学第一线老师的收入。上述比较研究还显示,中国高校教师的平均薪资不仅低于美、英、德、日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在28个国家中排名最低。科研体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加大初次分配的力度,把手上掌控的科研经费拿出来大幅提高基本工资的比例,让科研人员在相对宽松的气氛下进行自主的研究,科研,不会有这么多预先设置好“摆在那里”的“课题”,在相当程度上是自组织过程;同时也压缩有关部门过大的权力和权力寻租的空间。
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  责任编辑: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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