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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专家谈:学者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摘要: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于指导和服务各项科研工作。科研经费管 ...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于指导和服务各项科研工作。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上的种种“松绑”受到科技界的热烈欢迎与响应。然而,一个敏感问题也再次浮出水面:学者到底该不该、能不能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当有学者在科学网上抛出这个问题,立即招致正反两方面观点的激烈碰撞。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厘清一些长期以来困扰科技界的问题。

一问

拿工资搞科研,就不该从项目中谋利?

“科研人员整体收入可能达不到社会平均水平!”面对《中国科学报》记者的提问,中科院苏州纳米所研究员徐科直言。

据宁夏大学教授罗民介绍,按照目前全国统一标准,即使评上教授或者研究员,对应不同级别,每月的工资也不过5000元至8000元不等。

“这个工资水平谈不上体面,在城市里也就勉强维持温饱。”罗民说,“这样的待遇能留住科研人员吗?”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过高校人才流失的一个小高峰。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投入的增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采用自由申报、同行评审资助基础研究,我国科研逐渐呈现活力。其中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高校教师的收入从“一元化”转向了“多元化”。

目前,高校教师除基本工资外,还能拿到超课时费、超科研工作量(项目和论文的奖励)、教学和科研津贴等。对很多教师来说,津贴收入早已超过了基本工资。“正因如此,高校才能留住一批愿意投身于教学和科研的教师。”罗民说。

徐科则提出:“一部分绩效和奖金必须从科研经费中出。但以当前的经费管理制度,人员费用的预算很低,基本上不容许正式员工从经费中领取人员费。”

在他看来,这种几十年不曾明显调整的管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当前科研发展的需求。“中科院正在从承担国家下达的重大研发任务转向面向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所以,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该不该从项目中‘谋利’,而是应该制定规则,鼓励和规范科研人员从项目研究中获得物质奖励上的认可。”他说。

“体面的工作就应该有体面的收入。”罗民进一步强调,“不能再像过去说的那样,搞原子弹不如卖茶叶蛋!”

二问

现有科研奖励能否充分体现学者劳动?

“在中国,科研奖励可谓‘不是办法的办法’。”罗民说,在现有工资水平下,奖励这种方式既是有力补充,也是权宜之计。科研人员通过申请项目和发表论文获得一些奖励,能够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利于科研积极性的调动。

在徐科眼里,科研奖励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在实际运作中,奖励的体量、覆盖面、灵活度和及时性等都远远不够。

不过,中科院理论物理所副所长邹冰松认为,现在科研人员获得一份属于自己的激励资金,已经比过去容易多了。

“过去拿到这部分钱很困难,但按照现在的规定,间接经费中的一部分可以作为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至于如何奖励以及奖励的比例,各个研究机构都在制定自己的管理条例。”他说。

邹冰松表示,《意见》下达后,研究所内正在商讨具体的执行方案。“总的来说,给科研人员的奖励会比过去多很多,同时会有一定的比例和上限。”

三问

科研经费能不能挪作私用?

对此,徐科认为毫无疑义:“科研经费属于共有财产,不能挪作私用,这肯定是永远正确的。”

但他同时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和定义“私用”:“在管理规范内给科研人员激励,促进他多出成绩、快出成绩;对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给予相应的鼓励……这些都不能算‘私用’吧?”

罗民同样支持科研经费不可私用的观点:“科研经费来自纳税人,必须直接或间接地花在科研活动中。”他同时指出,科研活动的要素有“物”也有“人”,并非花在物上就是公用;花在人上就是私用。“必须认识到,人才是科研活动的核心。‘千金买人’能换来涌泉相报;‘千金买物’却常常出现设备闲置、人去楼空的情况。”

不少科研人员强调,在科研中,比起“公”钱“私”用,反倒是“私”钱“公”用更为常见。很多人都有自掏腰包购买一些小型实验用品,甚至实验室桌椅的经验,其中不少是无法报销的。

“只要是人来做项目,公与私的界限就很难完全划清。只要私不废公,公道自在人心。”罗民说。

四问

学术谋利算不算“以权谋私”?

邹冰松明确指出,作为科研人员是没有任何公共权利的,因此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

尽管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有一定的支配权,但事实上,即便是间接经费也并没有实现与科研人员的直接接触。

但东南大学教授吕乃基认为,不能完全忽视科研活动中公共权力的角色。“在目前情况下,一个人能不能拿到课题,并不完全取决于科研能力,这里面还牵扯到复杂的人际关系。”他说,“也就是说,的确会涉及到课题经费分配权等问题。”

吕乃基的担忧在于,一旦《意见》落地,不可避免地会有更多公共权力介入其中,“这种情况可能会给从经费中获取收益的合法性蒙上阴影”。

他建议,在《意见》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到“两个区分”。一是区分内外,拿了额外劳动的钱,就不要在基本工作量内再次获利;二是区分“拿课题”和“出成果”,比起前者来,后者更反映一个科研工作者的能力和贡献。所谓的激励和奖励,也更应该向作出成果的人倾斜。

五问

既往管理模式有没有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采访中,吕乃基提到了广为人知的科研领域“二八定律”问题:20%的科研人员拿出了80%的科研成果。与此同时,20%的科研人员拿到了80%的科研经费。

“这两个‘二’与‘八’,到底会在多大程度上互相吻合?”吕乃基问,在这里面,是否体现了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呢?

徐科坦言,在以往的管理中,责、权、利三者的统一,其实一直没能实现。“当前中国的科研中,行政权力决定的事情太多了,严重影响了资源分配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他说,“很多办法不是科研人员制定的,而是行政管理人员‘拍脑袋’拍出来的。”

徐科表示,很多规则办法的制定并未从总体增量上入手,反倒过多纠缠一些细节:“把科研人员当贼一样防”。至于如何用有限投入激励科研人员获得更大产出,这些问题反而考虑得很少。

罗民进一步总结了科研管理的几个要点:学术平台的搭建、科研团队的建设、科研制度的完善、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评价的体系和方法等。在目前的架构下,科研人员的责任很大、权利过小,未能实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而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高校的行政化管理要负首要责任。

“要真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我们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罗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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